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报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2.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派检查员赴申报企业考察。
3.考察合格者由省绿色食品办公室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和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检测与评价。
4.检查员根据环境评价结果、结合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意见,若初审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委托管理机构以初审不合的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若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则将审查所需材料上报中心。
5.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派审查员赴申报企业核查。
6.上报材料经中心审核合格者,由中心委托的食品监测机构对申请人产品抽样和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7.产品经检测合格后,申报企业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交标志服务费及标志使用费,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未通过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