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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

2026-03-18 16:25     来源: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     作者: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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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和桂林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整合桂林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桂林市农业遥感监测站)、桂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桂林市种子站、桂林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桂林市土壤肥料工作站、桂林市水果生产办公室(桂林市穗丰优质水果示范场、桂林市名特优水果开发服务中心、桂林市柑桔站)机构及职责,以及桂林市农田水利管理站有关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职责,组建桂林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是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农业农村相关发展建议,协助相关项目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油、食用菌、水果、种子种苗、肥料等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以及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协助农村经济体制、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施,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相关服务性工作。

(五)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种子、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检测、检验和农产品产地检测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农业农村信息收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八)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调研、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信息、宣传、绩效、信访、后勤及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单位党群工作。

(二)粮油生产技术推广科。负责粮油作物、食用菌的新品种和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监测粮油作物、食用菌生产情况;组织粮油作物、食用菌重大技术合作攻关;协助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管理。

(三)水果生产技术推广科。负责实施全市水果生产发展规划、计划、措施;负责水果无病苗木繁育基地建设;开展水果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种业技术服务科。负责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相关技术性工作;负责种业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土壤肥料工作科。负责全市土壤肥料资源调查,土壤改良与培肥,土肥水硒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土壤肥料检测、土壤肥力监测及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六)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科。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提供相关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研究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协助做好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相关工作。

(七)产业融合发展科。配合实施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相关服务工作;承担非公经济及一村一品工作;协助做好农产品展示展销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工作。

(八)农田建设服务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九)农业信息化技术服务科。为全市农业相关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大宗农作物等遥感调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网络运行的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5名。人员编制来源:一是从市农田水利管理站划转事业编制1名;二是从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市农业遥感监测站)、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市种子站、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和市水果生产办公室(市穗丰优质水果示范场、市名特优水果开发服务中心、市柑桔站)连人带编划转64名,收回上述单位事业编制12名。

领导职数。设主任(副处长级)1名,副主任(正科长级)3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不再保留桂林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桂林市农业遥感监测站)、桂林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桂林市种子站、桂林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桂林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和桂林市水果生产办公室(桂林市穗丰优质水果示范场、桂林市名特优水果开发服务中心、桂林市柑桔站)事业单位建制,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上述单位离退休人员划入市农业农村综合发展中心管理。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7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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