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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自治区政策
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油茶
(二)茶叶
(三)牛羊
(四)水产
(五)桑蚕
(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七)现代种业
(八)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九)田园综合体
(十)农业机械化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强优工业企业(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医药制造产业
(四)优质建筑业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服务业
(二)现代物流服务业
(三)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四)数字经济服务业
(五)金融服务业
四、新兴产业优惠政策
(一)大健康产业
(二)数字经济产业
五、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土地保障
(二)电力支持
(三)金融支持
六、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三)科技创新
第二篇 桂林市政策
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粮食种植
(二)蔬菜(食用菌)设施栽培
(三)中药材生产
(四)畜牧养殖
(五)水产养殖
(六)水果种植
(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优化发展环境
(二)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金融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股改
(二)支持企业A股上市融资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四)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五)支持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六)鼓励债券融资
(七)鼓励股权投资
五、科技支持政策
(一)推动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
(三)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
六、中小企业培育政策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二)要素供给应保尽保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七、人才政策
(一)青年人才政策
(二)高层次人才政策
(三)高技能人才政策
(四)企业家人才政策
第一篇 自治区政策
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油茶
1.油茶种植奖补。对油茶新造林,按投入约3000元/亩测算,自治区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通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本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资金,按1000元/亩给予补助;种植户通过银行贷款筹措500元/亩,自筹500元/亩。油茶低产林更新改造、嫁接改造按新造林补助标准执行。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截干更新按投入约800元/亩测算,自治区按400元/亩给予补助,分2年兑现到位;市县按100元/亩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油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贴息和农业保险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茶“双千”计划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的意见》(桂政发〔2018〕52号)
(二)茶叶
2.茶叶加工能力提升支持。支持在茶园基地配套建设茶叶标准化初制加工厂,每个产茶村均建设300平方米以上清洁化初制加工厂,所需用地按茶园面积2—5%的标准优先批准使用,最多不超10亩。新建初制加工厂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按加工车间直接投资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3.六堡茶强优企业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六堡茶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六堡茶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4.茶叶精深加工设备投资补助。支持六堡茶生产企业新购设备或技改提升,对纳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5.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奖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企业或产业集聚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
6.构建茶叶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奖励。围绕茶叶育种、栽培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标准,被国家发布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奖励。《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7.茶叶技术创新奖励。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广西茶叶技术创新体系。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茶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了享受现行的相关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性科研经费后补助,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8.茶叶人才引进支持。加大高、精、尖、缺茶叶人才引进。凡是从区内外引进的种茶技术、茶叶制作工艺技术、国际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科研项目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9.茶叶源头创新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或者新品种保护权的茶叶新品种,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被农业农村部新列入主导品种或者主推技术的,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主支配。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的茶叶研究项目,自治区按照所获得的国家经费额度给予对等匹配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号)
(三)牛羊
10.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奖励。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50头以上或良种母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2000元/头和1000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1.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奖励。当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2.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奖励。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13.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奖励。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头(含5头)以上、500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四)水产
14.水产养殖奖补。支持陆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支持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财政补助不超过建设总价的30%。《2022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五)桑蚕
15.蚕种繁育基地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蚕种良种繁育基地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优质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号);《广西种业振兴行动方案》
(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16.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每个分别奖补400万元、500万元。《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桂政办发〔2021〕144号)
17.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奖补。2022年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每个分别奖补75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广西现代农业产业园(自治区级)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年)》(桂农厅发〔2021〕108号)
(七)现代种业
18.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扶持。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19.良种联合攻关项目扶持。项目优先支持近期获得过国家审定新品种或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事业单位。良种联合攻关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0.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扶持。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5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1.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扶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八)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2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围绕种植业类鲜活农产品,支持非国定脱贫县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2022〕13号)
(九)田园综合体
23.支持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三年立项一次,自治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个试点项目1000万元资金支持,并在建设用地、创业创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建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3号)
(十)农业机械化
24.农机购置补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三年(三年后另行通知继续开展)。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亿元、自治区财政资金1.3亿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市场售价的15%—3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
25.开展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期三年(2020年榨季开始至2022年榨季结束),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5.1亿元,对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械化耕整地90元/亩、联合种植50元/亩、联合机收234元/亩(或45元/吨),割堆机收130元/亩,割铺机收100元/亩等,高效机收基地创建最多奖补1000元/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2020—2022年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加快推进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21号)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强优工业企业(项目)
26.招大引强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人民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10万元。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7.“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奖补。对“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新增贷款在2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全额贴息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28.“千企技改”在建项目奖补。“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实施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等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按照不低于200元/吨标准煤节能量予以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提升工业投资效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1〕11号)
29.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区本级所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5年累计获得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号)
(二)高新技术产业
30.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型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0%。对在科创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补和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1.瞪羚企业奖补。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3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
3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市本级财政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4.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10%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
35.双创示范基地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50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若干措施》(桂发改高技〔2021〕331号)
36.重大基地奖励。对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稳定支持五年,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心类重大基地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实行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的重大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14号)
(三)医药制造产业
37.医药制造企业产业化奖补。对新获得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药品,首次产业化的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以及对仿制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实际投产的,通过申报科研项目资金和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方式,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广西生物医药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项目,根据新增销售额情况,按技术交易额20%—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0号)
(四)优质建筑业
38.优质建筑企业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广西且年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优质建筑业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广西区内相应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39.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奖励。在区外、境外承揽工程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计入广西的区外、境外产值连续两年保持增长,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增加超过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产值增加1亿元至1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40.广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结合广西建筑业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突破50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50亿元,自治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号)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服务业
41.成长性规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42.强优服务业企业奖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二)现代物流服务业
43.示范性物流服务业企业(项目)奖补。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物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5A、4A、3A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三)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44.科技服务型企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四)数字经济服务业
45.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
46.规上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奖励。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200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号)
47.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3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8个,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有5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5个,每个给予80万元补助;有100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3个,每个给予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数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10个,每个给予20—50万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号)
(五)金融服务业
48.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49.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0.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给予证券分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期货分公司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1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1.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2.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际募集金额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3.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4.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5.新设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在广西设立自治区级服务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6.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年限不超过5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
57.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8.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2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200万元;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广西区外A股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且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59.“新三板”挂牌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精选层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8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60.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奖金等现金类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口径计算)10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广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按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期限3年。《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号)
四、新兴产业优惠政策
(一)大健康产业
61.养老服务企业税收等综合优惠。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号)
62.民营医院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63.民办养老机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5000元/床、3000元/床的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60—160元/人·月的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别给予50—400元/月岗位津贴。《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二)数字经济产业
64.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奖补。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制糖、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2018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5.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奖补。对在广西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所需资金从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6.数字经济初创企业奖补。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中的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租金减半。《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7.信创企业奖励。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并在广西生产的予以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8.金融创新数字经济企业奖补。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号)
69.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奖补。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500万元。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经认定后,由服务业领域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70.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奖补。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数字经济国际业务年收入占主营业务年收入3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国际业务年收入的20%,共奖励3年。对自治区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业或投资5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号)
五、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土地保障
71.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保障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号)
72.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253号)
73.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
(二)电力支持
74.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变更计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三)金融支持
75.桂惠贷支持。2021—2025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40亿元,作为2000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或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4∶6比例分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
76.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
77.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2个或3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78.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5%以下。《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号)
六、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9.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80.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8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8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给予3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83.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84.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1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85.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原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86.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87.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40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88.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1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号)
89.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号)
七、普适性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项目
90.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91.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92.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93.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94.“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桂政发〔2019〕27号)
(三)科技创新
95.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96.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向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200万元;向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三大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向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20万元;向企业科技创新奖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100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7号)
97.瞪羚企业创新平台补助。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建设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对瞪羚企业牵头组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倾斜支持。对瞪羚企业新建的、经自治区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财政经费支持。《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98.瞪羚企业上市培育奖补。将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优先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对在我国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额外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桂科高字〔2020〕174号)
99.绩优新型研发机构补助。对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评价为“良好”的新型研发机构,当年由自治区财政直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获得自治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次,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性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桂科政字〔2020〕121号)
100.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自治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桂科成字〔2021〕30号)
第二篇 桂林市政策
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桂林市稳粮食兴产业强农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2〕3号)
(一)粮食种植
1.水稻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200亩及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双季稻扶持200元/亩,种植早稻扶持100元/亩,种植一季稻(中稻或者晚稻)扶持80元/亩。种植一季水稻后,即开始种植旱粮作物,连片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在水稻种植的基础上,再扶持旱粮作物50元/亩。
(二)蔬菜(食用菌)设施栽培
2.蔬菜设施栽培。温控大棚相对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00元;普通钢架大棚相对集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5000元;“半月型”棚相对集中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000元;滴喷灌水肥化一体化系统相对集中连片4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元。
3.食用菌栽培。食用菌设施栽培。温控大棚相对集中连片1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20000元;普通钢架大棚相对集中连片300亩及以上的,每亩扶持5000元。食用菌露天栽培。露天栽培食用菌连片2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60元。进行“稻+菌”模式种植的,可同时享受水稻种植扶持和食用菌露天栽培扶持。
(三)中药材生产
4.经营主体按照相关中药材种植管理标准要求,当年新种中药材相对集中连片10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300元,单个主体最高扶持100万。
(四)畜牧养殖
5.肉牛养殖。鼓励农户小规模饲养母牛。饲养10头及以上母牛的农户或养殖场,每年有产活犊的,按每头产活犊母牛1000元的标准对其养殖户进行扶持;年出栏50—99头的,每个场扶持2万元;年出栏100—499头,每个场扶持3万元;年出栏500—999头,每个场扶持10万元;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20万元。
6.肉羊养殖。年出栏200—499只,每个场扶持2万元;年出栏500—999只,每个场扶持5万元;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每个场扶持8万元。
7.生猪养殖。年出栏5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50万元;年出栏1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100万元;年出栏2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300万元。年出栏50万头及以上,每个场扶持1000万元。单个场不能重复享受。
8.家禽养殖。年出栏1500万羽及以上,每个企业扶持10万元;年出栏2000万羽及以上,每个企业扶持20万元。单个企业不能重复享受扶持。
(五)水产养殖
9.单个养殖基地水体达到5000立方米,扶持50万元,每超过1000立方米,增加扶持10万元,最高扶持100万元;支持新创建高标准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新建连片稻田面积200亩及以上、建设永久性鱼坑等稻渔工程、水产品产量达50公斤/亩,每亩扶持1000元;支持建立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基地。连片稻田200亩及以上、水产品产量达到30公斤/亩,每亩给予鱼种扶持100元。
(六)水果种植
10.新建水果新品种示范基地,不占用耕地,品种和布局符合《桂林市推进水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及之后新种,连片300亩及以上,每亩扶持1000元。
(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11.对照《桂林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方案》建设要求,2023年新创建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域主导产业生产面积达1.5万亩。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验收,每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70-100万元。
二、工业优惠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2〕21号)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12.支持企业跨台阶发展。对年度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13.支持企业高成长发展。对当年产值1亿元(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30%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25%及以上,或者当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且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当年应缴税收增长达到10%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产值增长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值为桂林市范围内企业产值。
14.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投产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的单个技改项目,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支持引进工业项目。对市外引进或者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实施的单个新建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到我市投资可以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17.支持新建扩建产业链配套项目。对企业投资新建扩建的单个本地配套产品项目,且当年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的,按照项目当年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8.支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未来工厂或者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9.支持企业和园区优化升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质量品牌试点示范或者荣誉(含政府质量奖、工业品牌示范、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互联网类的示范(标杆、试点)基地(园区)或者项目(企业、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的“龙头”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特色产业园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0.支持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在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按照鉴定有效期内(本政策实施期间)新产品累计销售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新产品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1.支持高校科研成果本地产业化。对驻桂林高等院校及其教师的科研成果在本地实施产业化,且当年生产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的工业项目,按照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工业项目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22.支持为企业提供本地配套。对为企业提供配套产品且年度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当年本地配套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3.支持药品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新增药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创新药物每个品种奖励150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每个品种奖励60万元;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仿制药,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4.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化。对获批后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的新增医疗器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50万元;对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30万元;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5.降低用地成本。允许工业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50%的前提下,最多可以分三期缴纳,第二期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30%,一年内全部缴清。推动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工业用地。
26.降低用电用气用水通信成本。扩大电力市场交易,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工业企业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安装定额计取,取消燃气开口费、增容费以及规划红线外管线分摊等费用。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管道安装费在原价格基础上减半优惠。工业园区的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用,由供水用水双方协商,给予用水方降低0.1元/吨的优惠。对企业必须消费的电气水热和通信网络等生产经营要素资源,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桂林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服务业办〔2021〕15号)
(一)优化发展环境
2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8.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在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
29.优先保障用地。对全球和全国知名连锁酒店等高品质特色酒店(非经济型)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
30.加大融资支持。对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或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加大融资支持。对服务业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32.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县(市、区)、园区自行确定给予奖励的数额。
33.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新推出并常态化演出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200场以上、单次演出时长超过40分钟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4.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成立文化演艺企业(景区),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5.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每年在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视频、智能语音、网络直播、数字内容制作、数字内容应用服务等新业态中遴选不超过5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前3名企业按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100%予以奖励,第4、5名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市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36.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不含人工费用)并成功入库统计,通过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建筑、特色工业遗址、历史建筑街区,从事网络游戏、动漫、卡通、数字型媒体、书画艺术创造、艺术品展览等文化产业业态且正常经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7.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根雕、观赏石艺术博览会或展览会,参展单位在200家以上(其中外地参展企业在30家以上),专业观展企业(含个人)在200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8.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打造桂林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通过举办博览会、外出参展、义卖、拍卖、精品集出版等进行形象推广,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在酒店投放宣传资料等进行旅游推广,通过根雕、观赏石线上线下结合的交易平台进行商贸推广,对经认定的根雕、观赏石品牌推广平台、年度成交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9.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开展根雕作品精品评选活动,对经批准的全市层面的权威评选活动,排名前5的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40.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且成功入库统计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1.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鼓励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基金、创投(风投)、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投资管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年实际纳税额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市级财政贡献的90%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70%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60%奖励,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50%奖励。年实际纳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每家公司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
42.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3.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4.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5.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6.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开展智能化建设,对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待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服务后,在争取上级资金的同时,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7.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鼓励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给我市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年外包物流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外包部分实现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8.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包装、冷链、快递区域分拨配送、多式联运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若符合《产业结构指导调整目录》的,可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年度技术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桂林市成功入统的驻地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0.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我市2020年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产生经济效益明显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51.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支持国内外知名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科技中介(代理)、人力资源(不含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分支机构(独立纳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成功入统的,按其对桂林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52.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引进会展公司,对知名展览机构在我市新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点资助UFI认证的机构和项目),年度内举办展会累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3.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成功入统后年度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4.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我市的用人单位通过在我市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式引进市外高技能人才或税前年薪在50万(含)以上的各类高端领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且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支出中介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人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5.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支持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全国、全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6.鼓励发展商务服务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合作,搭建人才共享平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开展多种方式的人才共享。对经认定的人才共享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7.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组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相关扶持资金、专项债和信贷资金。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直接申报即可享受。
58.大力支持大健康服务业发展。鼓励科技企业布局大健康产业,对企业开发养老互联网平台、大健康数据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平台通过评估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支持发展新兴软件及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互联网+应用服务、网络监测及安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5G产业应用、北斗导航及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对获批自治区级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的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或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60.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结合数字桂林建设,引导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积极性,鼓励政府部门开放数据,推动大数据在智慧旅游、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养老、教育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应用,经认定被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采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在我市注册的,给予单个合同总额20%的采购补贴,单个合同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1.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资金支持的产业化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给予1:1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0万元。
62.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年实际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在我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我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3.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销售额总量超过1亿元、同比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5位的批发、零售企业(大个体)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4.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额总量超过5000万元、同比增速超过1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依照“该企业(大个体)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5位的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5.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同比增速超过10%以上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依照“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计0.1分;同比增速在10%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计0.2分”的方法计分,分值加总按从大到小排序,对分别居前10位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6.鼓励企业上规(限)入统。年内新纳入限上和规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对我市当年市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67.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桂林市的产业活动单位,2020年起在桂林市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成功上限入统,且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68.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2020年起在桂林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建有10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在桂林市成功申报上限入统并将所有直营店品牌连锁机构销售经营数据纳入桂林市统计,年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达8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69.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安装装饰、广告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经济实体,对分离后且当年成功入库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0.支持统一支付平台建立。对未上限入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经营户超过20家),通过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模式运营管理并成功上限入统,且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经营主体及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经营主体,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1.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
72.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我市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店。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销售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
73.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且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我市传统服务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4.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推进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按照国家专项支持资金规模50%的地方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5.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的试点(含试点企业、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对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和试点区域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项目和区域分别奖励7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支持政策《桂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桂林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金办发﹝2021﹞18号)
(一)鼓励企业股改
76.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5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支持企业A股上市融资
77.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78.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79.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80.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
81.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82.挂牌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3.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债券融资
84.桂林市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股权投资
85.支持在桂林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桂林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桂林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6.支持引入股权投资支持桂林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桂林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科技支持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2〕10号)
(一)推动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87.鼓励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对企业吸纳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给予奖补。奖补以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为依据,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应当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奖励给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
88.鼓励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对单项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实现三年新增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的我市企业,按照三年中最高年度新增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补。企业每转化应用一项科技成果,只能享受一次奖补且不超过3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服务
8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中介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金额的3%给予奖补,每家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奖励给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等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9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中介服务。鼓励中试研究基地提供专业服务。对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按照为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专业服务的年度技术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奖补,同一基地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
91.建立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贴息专项。支持银行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产品,给予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持;对获得专项贷款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中小企业培育政策《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市政规〔2023〕4号)
(一)支持培育强优企业
92.支持企业优化升级。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前期已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重复享受该政策;引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县(市、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93.激励企业快速增长。对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产值0.2亿元(含)—1亿元且同比增长35%及税收增长10%以上的,每家按照产值增长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按照其他工业政策执行。
(二)要素供给应保尽保
94.优先保障用能需求。工业要素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启动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民生用电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电;燃气供需失衡时,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气。
95.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优先保障和扶持外向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降低物流成本,通过物流外包、效率化配送、全过程供应链管理等方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96.定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服务包,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发、信息化建设、财务指导等方面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7.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桂惠贷”“惠企贷”等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的比例、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增贷款、续贷贷款“应贴尽贴、应享尽享”;优先推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金融机构享受担保风险补偿和贷款风险补偿,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8.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技术改造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激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99.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展会,为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七、人才政策
(一)青年人才政策
100.实施“青年人才留桂林就业创业”工程,重点产业领域新引进本科以上青年人才享受每月500元租赁补助或减免租金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并对引进的本科、硕士青年人才分别发放每月500元,800元的生活补助,两项补助合并发放,最长补助1年,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引进人才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各承担40%[含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及其托管区域所属县区],所在企业承担20%。《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若干措施》(市人才通字〔2022〕7号)
101.鼓励青年人才留桂就业。对留桂就业青年人才按条件享受以下奖励。《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
(1)留桂兴业奖。对引进至我市重点企业并在桂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且获得全日制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纳才奖。企业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按每招收1名青年人才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青年人才只享受1次。
(3)青年“驿站”服务。对于非桂林籍的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桂林求职,在桂林没有固定住所,可到市青年人才驿站或市人才公寓申请免费公寓居住3天。
(二)高层次人才政策《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
102.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6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3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2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8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4万元/人。
103.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04.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200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80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60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40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30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15万元/人。
105.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1)第一类人才5000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4000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3000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2000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1000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500元/人·月。
106.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1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107.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每引进1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25万元;
(3)第三类人才10万元;
(4)第四类人才5万元;
(5)第五类人才2万元;
(6)第六类人才1万元。
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108.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50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40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30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20万元。
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3人。
109.人才服务
(1)就医服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安排就医服务。
(2)就学服务。引进对象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一至第三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第四至第六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所属县区)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若引进对象居住地与引进主体所在地不一致的,由两地所属城区协调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由市、城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引进对象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就业服务。人才的随迁配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原有身份统筹协调安排;对没有工作的随迁配偶,通过市场方式重点推荐就业,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4)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人才(含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户桂林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三)高技能人才政策《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
110.设立高级技师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
111.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3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家人才政策《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9〕19号))
112.建立企业家人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带领在桂林注册的企业进入以下对应排名名录的,给予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1)首次入围世界500强,给予2000万元奖励;
(2)首次入围中国500强,给予1000万元奖励;
(3)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给予50—100万元奖励。
113.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评选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对象只奖励1次,并在桂林主流媒体平台进行多种形式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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